我只能说没有生过孩子的人不知道当妈的苦。没有做过母亲的怎么会体会有孩子的人呢。所以不要过度的去评价别人。要我来说两个人都有错,如果说谁错的多我认为服务员错的多,本身就是服务行业就该有服务的态度。其次人家本身就是个3岁的孩子什么也不懂。我想如果她礼貌用语的话双方都会很愉快的解决问题的。
我带孩子去超市也是,才刚进超市,两岁不到的熊孩子就打翻了人家的一瓶芝麻油,价格26.8,我赶紧给人家服务员道歉,并说会负责买单的,但服务员很不高兴的一路跟着我,她怕我逃了,我也很无语了,虽理解她,但很不舒服,无奈我拿出一百元,并把购物车里的条形码给她请她去收银台自己买下单剩下的请清理地面的阿姨喝水了,我还要买其他东西,超市出口又远,必须把超市转一圈才到出口,而且排队买单的人很多,所以带孩子出门都是尽可能的看好自己的孩子,孩子的小手可是对什么都想摸摸看的好奇宝宝,不然真的很麻烦
首先,作为小区保安,肯定是个正常人,否则也会被录用,这是常理。作为一个正常人,难道紧急车都不知道吗?无论是救火车、救护车还是警察,在开响警笛的时候,一切车辆都必须让路,何况是小区的大门?一个门卫,他敢这样做?实在是让人想不通的事情。
作为保安,肯定要经过专业的培训的,那么在培训的课程里,难道没有这一条款?作为保安,接触救护车应该是常有的事,毕竟小区里人多,尤其是老年人,叫救护车应该会经常发生,所以在对保安培训的时候肯定会有相关的规定的。无论哪个保安公司,都不会把救护车拒之门外的,所以保安放行救护车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事。保安岂有不执行的道理?
去年底,在济南市就发生过一件类似事件,有一个老太太突发心脏病,急救车到了小区之后发现门口有限高杆,保安就是不放行,非要让其绕道消防通道,但消防通道又被占用,在数次协调之后,耽误了多达20多分钟,老太太在等待过程中不台而亡。事后,死者家属起诉了物业,最后法院判决物业需要担负责任并对死者家属进行经济上的赔偿。
我们都知道,急救车不是普通的民用车辆,它是生命之舟,是承担着救人于危难之间的重任,任何人任何车辆都必须为其让路和放行,天大的事没有人的命大,再急的事儿没有救人之命更急,所以你完全可以起诉物业,追究其责任。另外,虽然有些物业管理严格,但遇到这种事情时,保安可以拒绝物业的不合理要求。
先说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未确定停车位的车辆,物业服务企业可限制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等特殊车辆执行公务以及临时停车除外。”换言之,小区物业不能限制执行公务的救护车等特殊车辆进入小区,必须对执行公务的救护车放行。
我是在书店卖童书的店员,见过各种熊孩子,能和家长起争执的情况可以说是服务业之最,我不认为所有服务业人和家长都是不明事理之人,不少纠纷只要能互退一步都能解决(或是服务业多担当一些,这是命,谁叫我选了这件工作。),但是,孩子做错事时,家长不在身边,不看护孩子,不和服务人员打招呼,出事好面子不认错,拒绝赔偿返骂店员没人性(见店长就怂或泼脏水),这种行为,真的是文明的吗?所以在遇到不文明的人时,我往往会像镜子一样回敬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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