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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经济融资难凸显物流金融之殇(2)

咪哚网(www.midoo.cc)时间:2018-09-21 22:05 稿源:第一财经 手机扫描分享

  在目前涉及物流环节的法律法规存在一个较大的误区,只将目光集中在如何让质权人或受转让人“拿得到”货物,而拿到货物之后如何“看得住”及“卖得掉”却只依赖于相关方在合同中的自行约定,在法律中基本处于“留白”的状态。

  仓库只负责“表面审查”,质检只对“样本”负责,“偷梁换柱”到底该由谁买单?目前主流的货物质押流程通常是由借款人与仓储企业签订《仓储协议》,明确货物的入库验收和保护要求,经仓库审核确认接收后,向借款人开具专用仓单。这里存在一个常见的问题,就是仓库通常只负责“表面审查”,即只审重量及外包装,对于货物的品种和质量并不负责。其中的原因也很好理解,因为大宗商品货物的品种五花八门,并非每个品种的质检规范及质检权威机构都有“白名单”,如果要求仓库对品种和质量进行审查既不合理也不现实。在实操中,通常由金融机构自行寻找或者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质检机构对货物进行质检,结合市场价格确定货值。

  这里又引出了第二个问题,就是“质检乱象”。目前大宗商品的标准品市场相对较为规范,大量的风险事件出现在非标品市场,其中“质检”可以说是风险风暴的“风眼”。国内大部分的大宗商品品种在质检这一核心问题上存在两个比较明显的漏洞,一是缺少具有强制力的“质检机构白名单”及“仲裁制度”;二是所有的质检机构均会在质检报告上标明“只对送检样本负责”,所以,如果对抽样及送检的过程不加以规范,质检结果即使被认可,对于货值最后在法律上的认定也会出现极大的障碍。

  借款人违约时的货物处置需通过司法拍卖,流程漫长、价格下跌等因素极易造成金融机构的较大损失。为避免违约事件出现后的损失,金融机构面对货物质押时常见的做法是降低“质押率”、每日进行价格“盯市”及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价格下跌时追加保证金的条款。但实际情况是,当借款人违约及弃货的事件发生时,根据《物权法》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金融机构仍然需要通过法院判定借款人未依照约定还款,进入司法拍卖流程才可处置质押货物。在目前的法律规范下,金融机构在处置货物时面临两大风险:第一,由于质押借款类案件一二审流程漫长,在此过程中即使出现价格上涨,质押品可高位套现的机会也无法实现。第二,质押品通过司法机关进行集中公开拍卖,极易导致市场压低接盘价格,进一步加剧金融机构的损失。

  以完整统一的货权法律体系构建物流金融“基建设施”

  虽然仓单已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了基本定位,但在整个物流体系中,标准仓单的使用比例并不高,在库环节中大量被使用的“仓库入库/出库单”、在途环节中大量被使用的“提单”、“铁路大票”等单据的法律地位模糊,甚至存在空白,这也是目前大量的物流金融产品仅局限于“标准仓单在库质押”的根本原因。

  “仓单质押”这一金融产品具有极大的市场需求,我国亟须制定完整、专业、符合时代特征的仓单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通过分散在《合同法》、《担保法》与《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仓单”做出了“被限制的物权性有价证券”这一基本定位。但以实操层面出现的大量案例来看,我国关于仓单的法律规定还远不够细致。“仓单”作为一种极为特殊的有价证券,存在大量的融资需求,我国应该出台专门规制仓单的具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比较法上的诸多立法实践均是我国可以借鉴的,如德国的《指示仓单规则》及《德国商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及《美国仓单法》、日本的《仓库业法》及《日本商法典》等。

  “提单”的法律性质逐渐“浮出水面”,由判例转为法律才能激活市场。关于提单是否具有物权凭证属性的问题,多年来理论及实务界一直是众说纷纭,直到201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提字第126号建行广州荔湾支行与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申请再审民事判决书》中指出,提单既是债权凭证,也是物权凭证甚至是所有权凭证,但并不意味着谁持有提单谁就当然对提单项下货物享有所有权。提单持有人是否就因受领提单的交付而取得物权以及取得何种类型的物权,应取决于其所依据的合同如何约定。

  此份最高法的判决综合运用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多种法律解释方法,通过大量援引《海商法》、《物权法》、《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论证说理方得出以上结论,成为我国在提单法律属性上的标杆性判决。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说,国内及国际贸易中涉及提单融资的案件层出不穷,要求基层法院有如同最高法的法律解释水平,既不现实也没效率。提单融资动辄上亿的货值,在没有体系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极易造成当事人较大的损失。笔者呼吁,为规范和提升国内的物流金融市场,针对仓单及提单这类极为特殊的有流通价值的有价证券,应合并出台专门性规定。

  在标准化法律体系的建设过程中,需厘清法律概念内涵,减少法律概念与实际单据脱节的情况。目前,在实际仓储服务中大量存在法律概念与实际单据脱节的情况:“仓单”、“通用仓储仓单”、“金属仓储仓单”、“入库单”与“出库单”在《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合同法》、《担保法》与《物权法》中所涵盖的范围相互重叠、自相矛盾、混乱不堪。事实上,仓单与入库/出库单有实质上的区别,仓单不仅仅是仓储物入库的收据,同时还是记载保管人与存货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以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而入库单仅为仓储物入库的收据,或由保管人开具的证明仓储物已经由保管人接收的单据。正是因为目前国内物流法律体系存在诸多概念冲突、不同规范间自相矛盾、概念远滞后于实际操作等情况,才亟须一部效力较高的法律来清本溯源。

  写在最后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年钢贸事件爆发后发布的《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中指出“受实体经济增速放缓与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光伏、钢贸等产业出现产能过剩、价格持续下滑的行业风险,相关产业流动资金紧张,经营陷入困境,导致行业风险向金融领域传导”。

  可见,在实体产业结构大调整的背景之下,涉及实体产业的金融产品的风控难度尤胜从前。以物流金融领域的“仓单质押”这一金融产品而言,仅仅从法律层面明确仓单的法律性质及流转规范还远远不够,应厘清伪造仓单、虚假仓单及重复质押这类违法事件中,存货人、仓储方、质检方等各方“钻了哪些空子”,“亡羊补牢”将其写入相关法律规范,才能减少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编辑: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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